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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省级财政投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步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管理办法》明确了决策管理、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重点突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在决策管理方面,明确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服务对象需求、事业发展规划及现有设施投入情况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提出本地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省民政厅从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前期手续的完成情况、成熟度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纳入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

在项目申报方面,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列出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向省民政厅上报投资项目申报文件。省民政厅结合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任务、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储备情况等对项目进行筛选,形成投资方案,并按相关规定申领资金。

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投资项目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投资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市县民政部门要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投入运营实施全过程监督。省民政厅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调度,每季度统计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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